五年独自坚守 小站铁警的别样春节******
(新春走基层)五年独自坚守 小站铁警的别样春节
中新网河池1月17日电 题:五年独自坚守 小站铁警的别样春节
作者 孙赟飞 黄勇盛
今年58岁的覃柳宜是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公安处金城江车站派出所六甲警务区的驻站民警,警务区只有他一人,今年是他独自坚守这里的第5个春运,也是他从警34年来在小站警务区工作的第24个春运。5年来,覃柳宜安全守护六甲警务区47公里的铁路线,为铁路运输安全添一份安心。
8时许,覃柳宜像往常一样,换上警服骑着单车开始线路巡查工作。六甲警务区管辖黔桂铁路上的岜伦、六甲、大漠、纳朝4个车站共47公里的线路,线路大多穿山越岭,途径的乡镇、村屯较多,人员流动和管理难度较大,沿线治安管理情况较为复杂,线路管理工作难度不小。
当巡查到小三峡景区一段线路时,覃柳宜发现线路防护栅栏出现破损,便立刻拿出手机拨打电话向铁路工务部门汇报情况。“喂,工长,我是派出所覃柳宜,我今天到小三峡这里,发现防防护网破了个洞,麻烦你们派人拿工具来加固。”
2017年10月,覃柳宜刚到六甲警务区驻站时,出现铁路防护网因破损未及时修补,铁路沿线村民的小孩跑到铁路边玩耍。为此,覃柳宜没少费工夫防止孩童翻越护网进入铁路影响列车安全运行。他每天步行40000步,用脚步丈量铁轨,20天走完辖区内的线路,累计巡线200公里,并将发现的68处线路隐患逐一登记造册,通报铁路相关单位及时进行修复,然后再现场确认修复完毕予以销号。
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覃柳宜深知,铁路运输的平安,跟沿线民众的法制意识水平息息相关。为预防沿线路外伤亡事故,他日复一日走村入户,宣传铁路法律法规,讲解铁路安全常识,提醒村民不要图方便上道行走,也不要让大牲畜进入线路。
覃柳宜巡线经过村屯时,拿出随身携带的铁路安全法治宣传资料分发给民众,普及铁路安全法律知识。
“老板娘,你跟孩子讲,不要接近铁路,不要在铁路上面玩耍。”覃柳宜到小卖部宣传说道。
看到有小朋友经过,覃柳宜上前向他们做起了铁路安全宣传:“小朋友,要注意安全,不要上铁路线玩耍。”小朋友们围着他回答道:“好的,警察叔叔。”
覃柳宜向沿线村屯小朋友宣传铁路安全知识。 夏阳春 摄在六甲警务区驻站5年来,覃柳宜和辖区护路队员认真开展线路治安工作,实现了无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无铁路交通事故、无因治安问题引发的行车事故、无大牲畜上道、无拆割盗案件零发生的目标。
临近中午,覃柳宜完成上午的巡线工作回到警务区,妻子曾春玲为其准备了午饭。覃柳宜放下警用装备,洗好手走进厨房,帮忙把菜端上桌,夫妻俩边吃边聊。
“在这里生活比较艰苦,工作很忙。我理解他的工作,夫妻三十多年了,一直都是这样过来的,我和女儿都支持他。希望他自己在这里照顾好自己,保重身体。过年了,我们会过来这里陪着他,一家人团圆。”曾春玲说。
“我和爱人结婚33年,陪她的时间相当短,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对女儿也尽不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很是愧疚。但是,这条黔桂线路一直牵挂着我的心,作为一名警察,一定要维护好这条铁路的安全,这是我的第一要务。”覃柳宜说。
覃柳宜和妻子在贴好春联和福字的警务区门口合影。 夏阳春 摄吃完饭,夫妻俩在警务区门口贴春联和福字,让小小的警务区增添了过年的气氛,感觉更加温馨。(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